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75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告 劉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信用貸款約定書涉訟時,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4條、第17條(見本院卷第8頁、第12頁)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25日起至108年4月25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司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3.61%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4.99%),如有逾期情事,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未依約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4年7月25日,之後即未依約清償,經催告後仍未繳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772,8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㈡被告於104年1月20日與原告成立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
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20日起至109年1月20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司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4.12%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5.5%),如有逾期情事,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該違約金之計算應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且未依約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4年6月25日,之後即未依約清償,經催告後仍未繳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368,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契
約書、臺幣存款利率網頁、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2,285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1│借款│772,831元│772,831元│自104年7月25│自104年8月26日││││││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5年2月25││││││止按週年利率│日止,按左開利││││││4.99%計算之│率10%;自105年││││││利息。│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付。│├──┼────┼──────┼──────┼──────┼───────┤│2│借款│1,368,451元│1,368,451元│自104年6月25│自104年7月26日││││││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5年1月25││││││止按週年利率│日止,按左開利││││││5.5%計算之利│率10%;自105年││││││息。│1月26日起至105│││││││年4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