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唐福熙
債務人 林妍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6,410元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399%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
2
153,754元
114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399%
114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