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榮威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三法定代理人 施霽 原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法官蔡直青
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