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33號
原   告  何德福德宮 長老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梁月玲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被   告  陳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為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
會,則依其組織章程應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件訴訟
若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於法自有未洽,即應予駁回。
二、原告向被告提起給付保管款項事件,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法定
代理人為「梁月玲」,惟「梁月玲」於民國105年7月27日獲
選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後,其戶籍於106年12月15日自臺中
何德里 遷出至臺中市大河里(參原證八,本院卷第122頁
),致「梁月玲」未符合原告其「何德福德宮組織章程」(
下稱系爭組織章程)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資格,則原告其法
定代理人有欠缺,上情業據被告抗辯,並經本院審核系爭組
織章程第23條第4款:本宮長老基金會董監事資格及管理委
員會、委員、監察委員資格規範,如有任職期間遷離本里或
離職者,其職務將自動取消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其職務之規
定,顯見原告其法定代理人因梁月玲戶籍遷出而遭取消資格
(本院卷第10頁),是原告其法定代理人資格可欠缺而不合
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起訴應備程式,經本院於108年2月22
日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原告目前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上開裁定於108年3月4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原告收受裁定後,固以書狀陳
明原告其法定代理人「梁月玲」其戶籍有遷出惟未實際搬離
仍為原告之合法代理人,業如前述,系爭組織章程既已明文
規定,但凡遷離本里(按何德里),其職務將自動取消由候
補人員依序遞補,則「梁月玲」於獲選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後
,戶籍已由何德里遷離至大河里,其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資
格依系爭組織章程規定已自動取消甚明,本件原告其法定代
理人欠明,經本院命補正後,惟原告未於上開裁定所示期間
內補正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是本院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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