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王珅沛 即 王麗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主張」中關於「普羅
米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