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惠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美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應按對造人數檢附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
,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項第1、3、4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
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明
定。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5第1款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且由上訴狀所載之上訴理由,亦無從察知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此,本件上訴之程式仍有欠缺,
應予補正。其次,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
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
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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