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謝智翔
       洪敏智
       陳倩如
被   告  黃榮輝
       黃義洲
       黃姿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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