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6號聲請人 蔡立聖 相對人 蔡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 蔡清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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