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7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原告景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