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再字第1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再字第00017號原告甲○○被告審計部代表人 蘇振平 (審計長)上列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由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鴻斌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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