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4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1月23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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