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8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05號原告 黃步豐 被告 陳志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