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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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22號原告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蘇政綱 即義華藥局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蘇政綱即義華藥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慧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第一項、第二項所命給付,就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元,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清償,於清償範圍內,另一人免為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蘇政綱即義華藥局或陳慧如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被告蘇政綱即義華藥局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被告陳慧如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蘇政綱即義華藥局(下稱義華藥局)、陳慧如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蘇政綱即義華藥局為獨資商號,並以蘇政綱為商號主,被告陳慧如則蘇政綱之配偶。緣義華藥局自民國
101年6月4日至同年10月25日止之期間,先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威而鋼藥品」共16筆,並已給付新臺幣(下同)132,900元,合計積欠買賣價金2,420,700元未付。
另義華藥局為支付如附表一所示編號第1至15號貨款,曾交付陳慧如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14紙、面額合計為2,329,5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屆提示均未獲付款,其中附表二編號1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56734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又義華藥局未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價金91,200元,經原告前往收取,義華藥局表示無力給付,亦未為清償。綜上所述,義華藥局積欠原告貨款2,420,
700元,陳慧如則積欠原告票款2,147,100元(計算式:系爭支票面額合計2,329,500元-已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之182,
400元=2,147,100元)。為此,爰依原告與義華藥局間之買賣關係及原告與陳慧如間之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義華藥局應給付原告2,420,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陳慧如應給付原告2,147,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債務其中之2,147,100元及其遲延利息,如有任一被告清償者,其他被告於該清償金額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義華藥局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聲明,然具狀陳稱:任何答辯無法抹煞伊欠債之事實,雖伊曾盡力與原告溝通,但無結果,能力所及,伊必償還債務。兩造往來已十多年,因原告無預警停止出貨,使伊週轉不靈,大環境景氣不好,其他欠伊債務不還,伊無從週轉,由鈞院認為裁奪,伊必遵守。也請鈞院在不增加我的負擔及容許生存的範圍內做出適當判決等語為辯。
四、陳慧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商登記資料、統一發票、積欠貨款及票款明細表影本、支票及票理由單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商業登記抄本等為證,且為義華藥局所不爭執,又陳慧如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
(二)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條亦定有明文。本件義華藥局既為買賣契約之買受人、陳慧如為附表二編號2至14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參諸上開規定,自應各負支付買賣價金、票款之責,原告主張應屬有據。再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15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義華藥局、陳慧如2人,乃分別依買賣契約、票據之不同債務發生原因,就其中2,147,100元部分,具有同一經濟上之目的,而負同一給付義務,彼此為不真正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主張於上開2,147,100元範圍內,如其中一人已履行給付,於該給付範圍,他人免給付之義務,亦屬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其與義華藥局間買賣契約關係、原告與陳慧如間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義華藥局給付2,420,700元、陳慧如給付2,147,1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
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宣告就上開2,147,100元範圍內之給付,如其中一人已履行給付,於該給付範圍,他人免給付之義務,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一┌──┬───────┬────────┬─────┐│編號│日期│藥品及數量(盒)│金額(新台│││││幣/元)│├──┼───────┼────────┼─────┤│1│101年6月4日│威而鋼膜衣錠90│136,800│├──┼───────┼────────┼─────┤│2│101年6月15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3│101年6月25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4│101年7月5日│威而鋼膜衣錠90│136,800│├──┼───────┼────────┼─────┤│5│101年7月16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6│101年7月23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7│101年7月26日│威而鋼膜衣錠90│136,800│├──┼───────┼────────┼─────┤│8│101年8月6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9│101年8月13日│威而鋼膜衣錠90│136,800│├──┼───────┼────────┼─────┤│10│101年8月20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11│101年8月23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12│101年9月3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13│101年9月7日│威而鋼膜衣錠60│91,200│├──┼───────┼────────┼─────┤│14│101年9月17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15│101年9月24日│威而鋼膜衣錠120│182,400│├──┼───────┼────────┼─────┤│16│101年10月5日│威而鋼膜衣錠60│91,200│└──┴───────┴────────┴─────┘附表二┌──┬───────┬────────┬─────┬──────┐│編號│發票日期│支票號碼│面額(新臺│備註│││││幣/元)││├──┼───────┼────────┼─────┼──────┤│1│101年10月25日│PKA0000000│182,400│已核發支付命││││││令確定,非本││││││件請求範圍│├──┼───────┼────────┼─────┼──────┤│2│101年11月5日│PKA0000000│186,300││├──┼───────┼────────┼─────┼──────┤│3│101年11月15日│PKA0000000│136,800││├──┼───────┼────────┼─────┼──────┤│4│101年11月26日│PKA0000000│182,400││├──┼───────┼────────┼─────┼──────┤│5│101年12月3日│PKA0000000│182,400││├──┼───────┼────────┼─────┼──────┤│6│101年12月8日│PKA0000000│136,800││├──┼───────┼────────┼─────┼──────┤│7│101年12月16日│PKA0000000│182,400││├──┼───────┼────────┼─────┼──────┤│8│101年12月23日│PKA0000000│136,800││├──┼───────┼────────┼─────┼──────┤│9│101年12月30日│PKA0000000│182,400││├──┼───────┼────────┼─────┼──────┤│10│102年1月5日│PKA0000000│182,400││├──┼───────┼────────┼─────┼──────┤│11│102年1月15日│PKA0000000│182,400││├──┼───────┼────────┼─────┼──────┤│12│102年1月20日│PKA0000000│91,200││├──┼───────┼────────┼─────┼──────┤│13│102年1月27日│PKA0000000│182,400││├──┼───────┼────────┼─────┼──────┤│14│102年2月10日││182,400││├──┴───────┴────────┴─────┴──────┤│本件請求編號2至14,共計13張支票票款,合計2,14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