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29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婉柔選任辯護人梁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1286號、101年度偵字第26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婉柔明知係私立耕莘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護理科畢業,並參加民國86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護士類科及格,僅在94年7月4日至98年5月20日,於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下稱:署立桃園醫院)擔任護理科約用護士(約用職級:四等五)。而其於98年5月20日離職後,至100年5月1日任職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下稱:榮總桃園分院),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黃婉柔利用在署立桃園醫院任職期間所取得之同事護理師證書影本,於在桃園醫院任職期間中某日,在家中先以掃瞄器將該影本掃入電腦後,利用電腦內之小畫家軟體,將證書上之姓名、身份證字號及發造日期等字樣,予以變更為自己的個人資料,列印後再將上述變更部分,剪下貼於同事證書影本,再影印一次,而做出變造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護理師證書影本(變造證書編號: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護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二)又黃婉柔於榮總桃園分院任職期間,於100年4月間,取出不知名同事所擁有之台北護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及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後,以相同方式利用電腦掃瞄及小畫家軟體修改個人資料後,再行影印,分別變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台北護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變造編號:北總人字第00000000號,修改個人基本資料及到職日期與離職日期,98年8月3日至100年5月1日)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編號:北總人字第00000號,未變造編號,僅修改個人姓名、生日及身份證字號,87年7月14日至93年4月23日)。而黃婉柔為讓(變造編號:第00000000號)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能取信於人,竟又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在屏東縣潮州鎮某印章店內,委請不知名店家,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關防」公印1枚及「院長林○郁」印章1枚後,再於(變造編號:第00000000號)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關防」公印文1枚及「院長林○郁」印文1枚,繼而提出該離職證明書予旗山醫院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旗山醫院及護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三)緣行政院衛生署署立旗山醫院(下稱:旗山醫院)於100年3月1日至3月31日間,公告欲甄選約用護理長一名,黃婉柔為求能順利通過甄試,遂於100年3月15日面試時,向旗山醫院面試人員佯稱:本身有大學畢業學歷、曾任職台北榮民總醫院,但因面試當日早上車輛停放在路邊遭不明人士打破車窗並竊取所有證件資料,故無法於面試時提供等語,面試人員不疑有他,遂請黃婉柔先至原服務單位將相關證件及資格資料等影印後,再行提供給旗山醫院簽請核示任用。黃婉柔明知本身並無大學學歷,亦未通過護理師考試,也未曾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服務,竟為順利通過上開甄試,於100年5月2日前某時,在桃園縣住處將原先在署立桃園醫院之離職證明書,以上述方式將其中任用職稱,由「護士」改為「約用護理師」,約用職級由「四等五」改為「五等四」,再將此變造後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離職證明書影本連同上述變造之附表編號5所示護理師證書、編號1所示台北護理護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編號3所示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變造編號:北總人字第00000000號)及編號2所示之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編號:
北總人字第00000號)提供予旗山醫院,而順利甄選通過,成為旗山醫院約用護理長,足以生損害於旗山醫院及護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前揭所為涉犯刑法第
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被訴「於民國100年5月間在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下稱旗山醫院)擔任護士,雖未取得護理師資格,竟基於行使偽造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之犯意,於100年8月至9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8樓之4住處內,以影印及電腦掃描方式,偽造考試院核發之編號(97)(二)專高醫字第000000號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1紙及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3紙後,將前開偽造之證書影本提出予旗山醫院護理部,以應徵旗山醫院護理長一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考試院及行政院衛生署對於護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旗山醫院相關人員溢發新臺幣13萬9,542元之薪資予黃婉柔」等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3709號、第15998號提起公訴,本院於101年7月23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179號繫屬在案,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簡字第911號,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偵字第13709字第11066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
(二)又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偽造「院長林○郁」印章暨其印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關防」公印章暨其印文及行使偽造變造如附表所示之特種文書,予以追加起訴,然被告此部分偽造印文、公印及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係其為順利甄選上旗山醫院約用護理長所為,且被告於100年5月間應徵旗山醫院約用護理長時,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特種文書,連同起訴部分偽造之護理字第000000號護理師證書,一併提供予旗山醫院承辦人員以行使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明確(見廉政署卷第4頁、第6~7頁、第9頁),顯見上揭追加起訴之犯行,與前案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故本件檢察官就與前開已先繫屬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重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追加起訴既繫屬在後,本院即不得審判,爰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檢察官就「黃婉柔與林○樺、黃○馨及邱○瑩等人等同事共同參加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訓練課程,黃婉柔明知黃○馨並未通過該項考試(其餘黃婉柔、林○樺及邱○瑩則有通過),竟於100年11月3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先在旗山醫院以上述影印及電腦掃描方式,偽造黃○馨通過高級心臟救命術訓練課程(下稱ACLS課程)證書,並在林○樺、黃○馨及邱○瑩等人參加ACLS課程收據上均加註由黃婉柔先支付字樣,將上開人等與自己之證書和收據,向旗山醫院提出申請通過ACLS課程補助款,致旗山醫院如數支付1萬1,000元,此部分共詐得黃○馨補助部分2,750元,另亦未將邱○瑩及林○樺部分轉交,反加以侵占邱○瑩與林○樺補助款各2,750元,共5,500元,足以生損害於旗山醫院、邱○瑩與林○樺等人。」、「100年12月間,因旗山醫院護理長郭○卿退休,旗山醫院員工翁○芸等14人,遂委請黃婉柔購買禮品,然黃婉柔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0年12月3日在高雄市○○區○○路○○號金○發珠寶銀樓,購買戒指一只及項鍊一條,打折後僅5,850元,黃婉柔竟於100年12月6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其他14位同事,佯稱購買上開禮物費用共計1萬4,610元,須向每人收取1,000元,共計詐得財物8,150元,足以生損害於翁○芸、朱○櫻、林○志、秦○華、蘇○曲、吳○燁、林○鳳、陳○惠、李○蓮、溫○蘭、鍾○杉、趙○汎、年○玉及鍾○珍等人。」部分犯行,一併追加起訴,然此部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業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簡字第910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編號│偽造或變造文書名稱│偽造印文│├──┼──────────────┼──────────────┤│1│變造之國立台北護理學院93護院│無│││字0000號學士學位證書(見101││││年度聲搜字第57號卷第21頁;廉││││政署卷第42頁)││├──┼──────────────┼──────────────┤│2│變造之臺北榮民總醫院北總人字│無│││第00000號離職證明書(見廉政││││署卷第53頁)││├──┼──────────────┼──────────────┤│3│偽造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00年4月│一、偽造「院長林○郁」印文1│││25日北總人字第00000000號離職│枚│││證明書(見101年度聲搜字第57│二、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號卷第23頁;廉政署卷第第48頁│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第50頁)│院關防」公印文1枚│├──┼──────────────┼──────────────┤│4│變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98│無│││年5月20日桃醫人字第00000000││││號離職證明書(見101年度聲搜││││字第57號卷第29頁;廉政署卷第││││67頁)││├──┼──────────────┼──────────────┤│5│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24│偽造「林○郁」印文1枚│││日護理字第000000號護理師證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329號卷第4││││頁;101年度聲搜字第57號卷第││││33頁;廉政署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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