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雅文
樓 孫燕英
一、債務人羅雅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羅雅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燕英清償之。
二、債務人羅雅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雅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燕英清償之。
三、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