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惠川信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毓華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量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複代理人 黃邦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就原證12(本院卷一第107頁)提及之「任經理」是否即被告公司之 任炯 經理?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