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 陳昌源 被告 陳明得
陳張銀 許明昌 許丁福 許澤豪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告 陳謝俗 訴訟代理人 李錦龍 被告 籃文賢
陳 黃樹蘭 張石祥 張世賢 張笠淇 張林紅桃 張明芳 張明展 張寶玉林 黃秋代 黃月珠 黃民賢 黃進賢 張明展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瀞云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473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地號土地面積1,263.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225元×原告應有部分1/5=4,604,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扣除原告前繳納2,000元,尚不足44,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陳報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