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六八號、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為其繳納保證金二萬元後,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三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上開案件判決正本各一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傳喚未到,且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再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囑警拘提,亦無所獲,及受刑人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亦有卷附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各一張、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彰檢 榮執 乙96執助53字第05238號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可稽,聲請人因認受刑人已然逃匿。惟受刑人業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因另件竊盜執行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更緝字第五號執行案件)入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明細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至三頁),是受刑人既經另案入監執行,即非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尚有未合,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