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長壽黃色硬殼香菸叁包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營偵字第九七二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扣案之仿冒長壽黃色硬殼香菸三包,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四年七月初至九十四年八月三日間,涉嫌販賣仿冒長壽黃硬殼香菸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營偵字第九七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仿冒長壽黃色硬殼香菸三包,均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明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