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48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壹、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