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75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8年北簡救字
第30號案件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