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0000000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3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0下午2時55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
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之陳述與調解聲請狀所載同。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委員、法官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貳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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