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月麗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月麗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月麗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合法之上訴,與未經上訴無異。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者,其判決之確定時日,自非第二審院判決確定之日,而應溯及於原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
三、經查:受刑人月麗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24日判決如附表編號
1號所示之刑,嗣受刑人於同年10月11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10月26日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核閱屬實。則該罪判決確定日期並非99年11月11日,而應溯及於原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99年10月16日。聲請書附表編號1誤載確定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2罪,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
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日│99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718號│偵字第524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第3167號│第3756號│││├────┼────────┼────────┼────────┤││判決日期│99年9月24日│99年11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判決││第3167號│第3756號│││││││││├────┼────────┼────────┼────────┤││判決│99年10月16日│99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字第15872號│執字第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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