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
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過失傷害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按被告另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依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