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抗告人 索平界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侵聲再字第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其聲請再審意旨二(抗告狀誤載為一)、㈠至㈣係主張原確定判決就被害人證述前後不一,未詳予調查,僅憑被害人證詞,遽認其有強制性交及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犯行,難認適法,
二、㈤係主張原確定判決以推論認定合意性交之次數,亦屬違法,其業已敘明再審理由,原裁定認其未敘明,尚有未合,又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二、㈠至㈣所載,係就原確定判決採酌證據之職權行使予以指摘,無可採取;而二、㈤所載,前據以聲請再審,經認為無理由,由原審法院以一○○年度侵聲再字第三五號裁定駁回確定,自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又其聲請再審未敘明係依何法條規定之再審理由,於法未合;因而駁回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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