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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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璧玉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璧玉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之記載,應補充「基於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之記載,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