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信東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速偵字第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信東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等會你就知道」之記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
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