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1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又15日確定;編號7至10曾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判決書5份、上開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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