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81年12月間迄於82年11月18日犯背信未遂罪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67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9736、19874、3006
8、30128、30141號,86年度偵字第3386、4697、64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2項之背信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