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 游智深 訴訟代理人 鄭牧民 律師複代理人 齊健翔 被告 鄭仲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政治作戰學校之同學及海軍 新兵 訓練中心之同袍,詎被告竟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8年8月1日11時56分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9樓住處,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所屬無名小站網站,冒用原告之名義輸入「游智深」之姓名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表明以游智深名義註冊登記及申請帳號「guang1105」使用,進而將所偽造之上開電磁紀錄,傳送至雅虎公司之電腦伺服器而行使之,致雅虎公司核准使用guang1105帳號,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又被告旋即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妨害名譽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縣○○鄉○○村○○街○○號住處,使用「guang1105」帳號登入無名小站網站,製作張貼內容各如附表所示,均足以貶抑原告名譽與形象之不實言論,文章內並均張貼原告之照片,供不特定大眾閱覽,使人誤認為係原告本人所發表之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甚深。爰依民法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暨於各大報登報道歉,以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20號字體將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C1、聯合報B1版面下方及雅虎奇摩、無名小站首頁1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本件相關刑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針對加重誹謗部分認為不應構成犯罪,因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雖有指責「他人」等陳述,但並非由文章內容直接指摘、傳述而達到誹謗「游智深」之效果,而是由瀏覽文章後反射效果才對於「游智深」產生負面之評價,此負面評價係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生之損害,核與加重誹謗罪責無關,本件原告是基於加重誹謗犯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請求,應屬無據。㈡被告為政治作戰學校畢業,現任職海軍陸戰隊陸戰99旅步一營上尉政戰官,每月薪資約為46,000元,家中尚有一殘疾之母親需要被告扶養,去年才為了給母親及家庭一個固定之住所,貸款455萬元購置房屋,扣除家庭扶養費用、房貸費用等,每月薪資僅餘約7,
000元,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金額過高。㈢本件被告並不構成加重誹謗罪,應無刊登道歉啟事之需要,且本件被告僅是在無名小站上偽用原告之名義及刊登文章,知悉之人僅有少數,原告要求在中國時報C1、聯合報B1版面下方及雅虎奇摩、無名小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已逾回復名譽之比例原則,且讓原本不知悉本案之人,因見道歉啟事而進一步去挖掘不知情之內幕,無助於原告之名譽回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被告確有冒用原告之名義向雅虎公司註冊登記及申請帳號「
guang1105」使用,並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guang1
105」帳號登入無名小站網站,製作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㈡被告因上開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
度偵字第9263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四、兩造之爭點:㈠原告所指被告之上開行為是否構成損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㈡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金額以若干為適當?㈢原告請求被告於報紙及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所指被告之上開行為是否構成損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其所為之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並不
爭執,而被告上開刑事偽造文書等行為,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263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可參,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其在網路上所刊登之文章並非直接以指責原告達到誹謗原告之效果,核與加重誹謗罪責無關,故原告不得據以請求賠償云云,惟查:被告上開行為因並無直接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之相關內容,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要件不合,故在上開刑事歷審判決均認定被告並不構成加重誹謗罪而僅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但因被告冒用原告名義,而以戲謔甚至狂妄之語氣,發表附表所示文章,且文章內容復兼及自承利用關係進入海軍服役等不實事項,難免使各該文章之瀏覽者,因而對經被告指為文章作者之原告產生負面評價,而間接產生貶抑原告人格之結果,故被告上開行為自足以貶抑原告在社會上所享有之身分及地位,核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應構成對於原告人格權之侵害甚明。
⒊本件被告之上揭行為已造成原告名譽上之損失一節,業據本
院認定如前,且被告擅自冒用原告名義申請帳號架設個人部落格,並冒用原告名義發表附表所示文章,使各該文章之瀏覽者,對原告產生用語戲謔、狂妄,且係利用關係進入海軍服役等負面評價,危害非微,情節自屬重大,故原告之名譽既遭被告以此不法方式加以侵害,精神上勢將因此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至堪採認,從而,原告依據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⒋至原告主張因遭被告冒用名義發表不當言論,導致其多次遭
約談,工作及精神上受有嚴重困擾,且已導致原告無法符合正規班送訓保荐標準,升遷無望,原告隨時有遭強迫退伍之恐懼,實有損原告之工作權云云,然查:原告縱曾因遭被告冒名發表不當言論而接受調查,但原告並未因此受到任何懲戒,而被告業因本件受刑事追訴,並受行政懲處,在事情水落石出後,已可證明原告確屬無辜之事實,況依原告所提之國防部政治作戰教育訓練中心正規班送訓保荐標準之限制條件,固有對國家、元首、政府、國軍及政策惡意攻訐之規定,但原告並無上開情形甚明,是原告稱將伊將因此升遷無望,甚或遭強迫退伍等情,應屬原告片面之臆測,原告並未提出相關之證明,且為被告所否認,故其主張實屬無據,併此敘明。
㈡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查原告為政治作戰學校(下稱政戰學校)心理學系畢業,並經政戰學校心理輔導官及海軍技術學校政治作戰官訓練合格,業據原告提出上開畢業及結業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至42頁),目前每月薪資46,533元,另97、98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49,917元、118,610元,財產總額為284,500元,名下無不動產;被告亦為政治作戰學校畢業,現任海軍政戰學校政治作戰官,目前每月薪資約46,000元,另97、98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3,119元、4,310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財產總額為284,500元,但上開房地有向土地銀行貸款455萬元,此為兩造所分別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4至33頁),並經被告提出貸款餘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2頁)等在卷可參,爰審酌兩造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請求應以1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請求被告於報紙及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雖為民法第
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但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且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706號裁判意旨參照),再者,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其是否為適當之回復方法,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應兼顧侵害方式及受損結果,不宜僅從其中一方為考量,以免回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其價值取捨之公平,此從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就命登報道歉是否有侵害不表意之言論自由所為之論釋意旨亦可得參酌。
⒉原告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件
1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C1、聯合報B1版面下方及雅虎奇摩、無名小站首頁云云。經查,本件被告係以冒用原告名義申請帳號架設個人部落格,並冒用原告名義發表附表所示文章之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而其刊登上開文章之網站係被告冒用原告名義向雅虎奇摩所申請之網路部落格及「無名小站」網站「帳號guang1105留言版」,衡其張貼留言之前揭網址,固屬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瀏覽,然該網址僅為個人網站,而架設個人部落格於現今社會十分普及,若非知名人士之部落格,其點閱率非高,自難比擬普遍流傳之大眾傳播媒介。據此,審酌被告侵害行為之方式及惡性、原告之受害程度等,本院認本件以金錢賠償即為已足,原告要求被告應在中國時報C1、聯合報B1版面下方及雅虎奇摩、無名小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不僅在客觀上非屬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者,且並不符合比例原則,顯失均衡,故原告此項登報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尚難認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自屬無從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而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上網時間│地點│文章內容│││(民國)│││├──┼──────┼───┼────────────────────────────────┤│1│98年8月1日│高雄市│哈哈│││11時56分│左營區│今天這一天,我升了上尉,在 繼光 軍艦升了上尉等了好久,終於等到一││││重安路│天又是在海軍艦艇上,打敗了很多在海陸的同學有夠好,我一定要努││││43巷9│力我要努力,雖然我的體能不好國防部的爛政策有夠爛什麼體測││││號9樓│,國軍都體測算了不要打仗好了│├──┼──────┼───┼────────────────────────────────┤│2│98年8月17日│同上│出海│││11時59分││這禮拜一次要出海5天從澎湖到基隆又到蘇澳出海不是在睡覺就是在│││││玩電動好無聊喔政戰官怎麼那麼爽喔!!│├──┼──────┼───┼────────────────────────────────┤│3│98年9月4日│同上│國防部長要下台│││12時3分││國防部長終於要下台了好爽 陳肇銘 那個嘴臉一天到晚只會說風險管│││││理想一大堆有的沒的終於下台了好爽爛部長│├──┼──────┼───┼────────────────────────────────┤│4│98年9月16日│高雄縣│救災給國軍的一封信│││1時48分│仁武鄉│上級長官又在做秀老是喜歡做一些有的沒的發信有什麼用??發錢還比││││旭成街│較實在一點果然是光頭部長想出來的爛主意。!!!││├──────┤├────────────────────────────────┤││98年9月16日│20號│又出包了│││1時54分││國軍又出包了海軍艦長上校落海笑死人都已上校了還落海真的是│││││好好笑,上校平常不是很秋,爛!!│├──┼──────┼───┼────────────────────────────────┤│5│98年9月26日│同上│幹!││││5時6分││他媽的國軍又在搞什麼一大堆業務要做又要出海幹!!!││├──┼──────┼───┼────────────────────────────────┤│6│98年10月13日│同上│又來了,新的國防部長│││11時8分││新的國防部長又出一些怪政策頭髮~~你先剪給我看呀最千是剪這種│││││怪頭了有膽叫將軍用了只會出一張嘴!!!│├──┼──────┼───┼────────────────────────────────┤│7│98年10月27日│同上│臭保防!!!│││8時11分││臭保防想搞我是吧門都沒有只會揭人家屎爛!!!沒有用去死了│││││全部保防官!!!│├──┼──────┼───┼────────────────────────────────┤│8│98年11月3日│同上│國軍完了!│││4時57分││完了新的部長喜歡亂搞有一些有的沒的都快退算了好險當初利用│││││關係去海軍沒有去陸戰隊陸戰隊更操趕快退伍好了│└──┴──────┴───┴────────────────────────────────┘
附件1(原告要求登報道歉啟事內容)┌──────────────────────────────┐│道歉啟事││本人鄭仲凱先前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雅虎奇摩公司所屬之無名││小站網站,冒用游智深先生之名義註冊使用帳號「guang1105」。之││後,又多次使用「guang1105」帳號登入無名小站網站,以游智深先││生第一人稱之方式製作張貼不雅詞句、傳述批評國防部政策、國防部││長等,並於所為文章內張貼游智深先生照片,嚴重損害游智深先生之││名譽與形象。本人深感抱歉,謹以此公開道歉啟事表示本人誠摯之歉││意,並澄清之前「guang1105」帳號所為一切文章、言論,均是本人││所為,與游智深先生無關,特此予以更正聲明澄清!││聲明人鄭仲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