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2月12日起至95年2月19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59、279、295、311、38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5457號、第87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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