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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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四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