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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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四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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