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三一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呂明彥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