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高佩君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顏永福 (原 郭永福 )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顏永福(下稱顏永福)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62號),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高佩君(下稱高佩君)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顏永福、高佩君因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31號),提起上訴。玆查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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