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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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林珮竹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 黃建福
嘉茂生鮮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禮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846號被告黃建福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