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原名 黃信越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426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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