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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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百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複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被告瑞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系爭液晶顯示器已經滅失乙事聲明證據,並於上開期日逕提出該證據或偕同證人到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