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9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1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4日至134年1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⑴94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貸款4,050,000元,借款期間30年(自撥款日94年11月10日起至124年11月9日止),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撥款日起3個月期間,按聲請人銀行於撥款日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6﹪機動計算,自撥款日後滿3個月至借款期滿,按聲請人銀行當時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96﹪機動計算,如其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⑵94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貸個人信用貸款1,030,000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按期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3.96﹪計算並機動調整之,相對人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且約定上開借款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5年
7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⑴房屋貸款本金3,997,936元,及自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⑵個人信用貸款本金997,822元,及自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本票暨滙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繳息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10月2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95年度拍字第49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竹東│東寧││三0四六─三七│建│││六六│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36│和江街43│東寧段30│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162.47│平台等五│42.45│平方公│全部│││││9巷11弄8│46-37地│土造、四│44.77│37.40│42.90│37.40│││項││尺││││││號│號│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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