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9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煒元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趙澤維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邱慧珊 上列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煒元(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14號),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邱慧珊(下稱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4號)後,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及由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