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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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訴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 律師
呂文文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 陳冠福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邢振武 律師
參加人高雄市第84期大樹區湖底自辦市地重劃會代表人 廖堅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市第84期大樹區湖底○○市地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市第84期大樹區湖底○○市○○○區(下稱系爭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因參加人檢送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核准○○市地重劃,案經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公告核准參加人○○市地重劃,並於同日○○市地政發字第11170899301號函通知原告等系爭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市地重劃將無法進行,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