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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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陳俊佑 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蘇金安
參加人 黃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惠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不服被告以民國111年6月10○○市工使一字第1110738503號函,核准參加人111年6月7日○○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就○○市東區裕農路72號三層申請變更乙案,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是本件判決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