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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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朱廷哲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志昌
唐華玲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程伊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