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溫釵 被告 陳又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