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慶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華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1。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9月15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審酌本案業經於105年10月12日審結,並於同月31日宣判、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住居,應係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利較輕微之其他手段。爰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交保後之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