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欣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
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