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碧東 即東坊歐化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弄4之
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