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建棠於101年7月11日凌晨2時許,經警查獲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5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54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廖建棠於101年7月11日凌晨2時許,經警查獲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548公克)含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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