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355號、98年度執字第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驗餘淨重拾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8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3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見98年度執字第3236號卷第20頁),又於關係人 陳重誠 另案扣案之白粉9包,經鑑驗結果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0.43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3月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見98年度執字第3236號卷第19頁);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592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52號判決確定,並未諭知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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