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1號債權人 林秀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滋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號碼AZ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確認本件支付命令廖滋濟是否為背書人,且系爭支票之發票欄僅蓋有「發票人:三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白光列」等字樣,無從判定債權人據以請求票據與債務人廖滋濟是否存在票據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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