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聲字第12號
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受處分人   潘金如
上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土刑字第
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潘金如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同案受處分人 蔡添源 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搜索扣押筆錄1件。
㈢有翻拍照片、床單、監視器主機、按摩油等物扣案為證。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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